慈溪市茶业文化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慈溪市茶业文化促进会。英文译名为Cixi Tea Industry Culture Promotion Association,缩写为CTCPA。
第二条 本会由慈溪市茶产业人士、茶文化界人士、“茶微博”界人士发起并自愿组成,不以营利为目的,只为茶业文化发展为己任的一个联合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属独立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弘扬茶业和茶艺文化,普及茶知识,倡导科学饮茶,增进市民健康,提升生活品质;促进茶业经济发展,造福种茶人和饮茶人,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组织力量参与“茶微博”交流,扩大慈溪影响,培养和引导慈溪微博爱好者,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媒体正能量作用,为慈溪的文化建设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社团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慈溪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登记管理机关慈溪市民政局,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慈溪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机关委员会,本团体接受慈溪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和慈溪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活动区域为浙江省慈溪市。
第七条 本会网址为:www.cxcch.com。
第八条 本会LOGO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九条 本会的职责和业务范围是:
1、整理慈溪茶叶产销与茶文化发展的史料,探讨和创新、弘扬茶业文化的途径。
2、不定期举办有关茶文化的专题性活动。
3、组织撰编相关茶叶历史、茶业文化、茶论文,构建茶文化研究和学术交流平台,宣传普及饮茶与健康的相关知识。
4、开展与有关地区、城市之间茶文化交流,积极组织参与各级茶事活动。
5、协助政府相关部门组织论证和建议有关茶文化的建设项目;做好调研茶叶市场的提升改造;促进茶叶文化与旅游文化的有机结合,促进茶文化旅游事业的健康发展。
6、组织和协办面向社会的茶文化、茶业发展的职业技术培训。
7、开展对茶文化研究工作者和茶业发展有突出贡献者的表彰奖励工作;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8、组织开展慈溪市“茶微博”活动,做好“慈溪微茶楼分号”的工作。
9、结合青瓷茶具烧制,加强青瓷文化的研究,打造青瓷茶具品牌,提高青瓷茶具知名度。
10、完成政府交办的相关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 本会设团体会员单位和个人会员。
凡从事茶叶生产、流通、科研,茶文化研究,茶微博研发等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均可申请团体会员单位。与茶产业、茶文化活动有关的从业人员、专家学者、科技人员以及政府管理、监督部门的茶业爱好者、饮茶、品茶、评茶爱好者等均可申请个人会员。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意愿;
(三)在社会上或本会的业务领域有一定的影响;
(四)有志于促进慈溪茶业文化的发展。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在协会网站上公布。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享有本会规定的权利和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其他合法、正当的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当以书面或其他方式告之本会,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而一届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或严重违纪违规受到处分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
召开,其决议须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
期换届的,须有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规定时限的一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
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以下简称工作机构);
(七)决定各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工作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十一)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
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
时,也可采用通讯、网络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本团体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
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社会上有一定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
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
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其他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工作机构等开展工作;
(三)提请副秘书长以及各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工作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可根据需要聘请市内外知(著)名人
士担任名誉会长、顾问、名誉理事。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五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及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团体会员单位或会员个人赞助;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咨询服务的收
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履行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本团体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团体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请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
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四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须经2025年3月2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社团的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